43. 債務人甲在抵押物上存在乙、丙二順位次序抵押權,分別為100萬元、200萬元之抵押權,此
外,丁為甲之無擔保債權人(債權300萬元)。該抵押物經拍賣價金為300萬元,乙為丁之利益 拋棄抵押權,請問乙、丁各分配多少?
(A)乙分配 75 萬元、丁分配 25 萬元
(B)乙分配 25 萬元、丁分配 75 萬元
(C)乙分配 50 萬元、丁分配 50 萬元
(D)乙分配 0 元、丁分配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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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434), C(56), D(240), E(0) #2108155
統計: A(36), B(434), C(56), D(240), E(0) #2108155
詳解 (共 5 筆)
#5137919
乙拋棄抵押權 變普通債權
拍賣價金300萬-丙受償200萬=100萬
乙分配100萬*100/(100+300)=100萬*1/4=25萬
丁分配100萬*300/(100+300)=100萬*3/4=7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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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0596
乙對丁拋棄其優先受償金額100萬
扣除丙所得200萬以後
餘款依比例與丁分配後,
乙=100*0.25=25萬
丁=100*0.75=7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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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3327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
因第一項調整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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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7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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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拋棄之拋棄抵押權次序之人,因拋棄次序之結果,與受拋棄利益之抵押權人 成為同一次序,將其所得受分配之金額共同合計後,按各人債權額之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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