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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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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_:2.民法#8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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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_:2.民法#80778 |
科目:
國營事業◆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_:2.民法#80778
年份:
108年
科目:
國營事業◆民法
43. 債務人甲在抵押物上存在乙、丙二順位次序抵押權,分別為100萬元、200萬元之抵押權,此 外,丁為甲之無擔保債權人(債權300萬元)。該抵押物經拍賣價金為300萬元,乙為丁之利益 拋棄抵押權,請問乙、丁各分配多少?
(A)乙分配 75 萬元、丁分配 25 萬元
(B)乙分配 25 萬元、丁分配 75 萬元
(C)乙分配 50 萬元、丁分配 50 萬元
(D)乙分配 0 元、丁分配 100 萬元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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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yukun
B1 ·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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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乙為丁之利益拋棄抵押權 即 相對拋棄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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