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學生甲因故休學,嗣後依規定辦理復學,但校方遲遲未准予復學。此時甲接獲服兵役之召集令,若無法
及時復學即須入伍服役。甲得向行政法院聲請下列何種暫時權利保護?
(A)假處分
(B)假扣押
(C)假執行
(D)停止執行
統計: A(5048), B(87), C(542), D(2017), E(0) #2128364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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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執行與保全程序之區別基準:「行政處分」之有無
停止執行是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保全程序則無
(思考邏輯:有處分才有停止不停止的問題)
●上下位概念
暫時權利保護途徑↗停止執行
↘保全程序↗假扣押
↘假處分↗298Ⅰ:防止現狀變更之假處分(積極性)
↘298Ⅱ: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消極性)
●相關法條:
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116/117/299/訴願法93
假扣押:行政訴訟法293
假處分:行政訴訟法298
●要適用何種暫時權利保護途徑,關鍵在於: 前面使用的訴訟為何?
學生甲因故休學,嗣後依規定辦理復學,但校方遲遲未准予復學。此時甲接獲服兵役之召集令,若無法及時復學即須入伍服役。甲得向行政法院聲請下列何種暫時權利保護?
[甲有兩種選擇]
(1)針對徵兵召集令提起→訴願→撤銷訴訟,此時甲適用的暫時權利保護途徑為停止執行
(2)針對學校提起→課與義務訴訟(怠為處分之訴),此時甲適用的暫時權利保護途徑為假處分
而本題並沒有明確指出甲採取的救濟途徑為何,應考慮狀況如下...
思考1:如果甲提起課與義務訴訟得到學校的復學處分,就可以依此申請緩徵,而徵兵處分就會自然地失效,故應使用課與義務訴訟
思考2:況且若甲直接提起撤銷訴訟,將依法無據,因徵兵處分是合法的,根據訴願法第一條撤銷訴願,必須是「人民認為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才可提起。
思考3:就題目中「若無法及時復學即須入伍服役」這句話看來,甲應該是採取選項(2),故應適用假處分。
●訴訟&暫時權利保護途徑:
確認VA無效之訴→停止執行→(行訴117準用116)
撤銷訴訟→停止執行→(行訴116)
課與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其他確認訴訟→假扣押/假處分→(行訴293/298)
以上為上課後再回頭檢視此題,自己推論的過程
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謝謝!
針對行政處分的執行 →停止執行
針對事實狀態的改變 →假處分
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 →假扣押
我的猜測是,他只是要聲請「暫時性的權利保護」
而不是要徵兵處分「完全停止執行」
所以答案才是假處分,而不是停止執行
跟最佳解看法不一樣耶
[甲有兩種選擇]
(1)針對徵兵召集令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先不要讓我去當兵拜託!」→停止執行(行訴116)(我原本說是假處分應該是我想錯了,感謝摩友的意見,此段落2021/07/22修改~)
§299
得依第116條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不得聲請假處分。
基於對VA之暫時權利救濟,已有停止執行程序,故毋須再提供假處分之救濟手段
so
撤銷訴訟、確認VA無效之訴→停止執行(不得聲請假處分)
確認法律關係存否、課予、一般給付→原則上得聲請假處分
(2)針對學校提起→人民請求行政機關積極做成一定之行為(有利)→「讓我趕快復學!」→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四個選項只有假處分可以選
以上個人看法,如有錯誤請指教,感謝!
先判斷他要打什麼訴訟
再決定用哪種方式保護
TO最佳解
298Ⅰ:防止現狀變更之假處分(消極性)
298Ⅱ: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積極性)
298Ⅰ是人民想要維持既有權力的狀態,意即行政處分尚未作,請求不要作,適用於預防性不作為訴訟。(消極性)
298Ⅱ是人民依法申請事件,請求機關積極作成一定之行為,如先准予參加國家考試。(積極性)
如有錯誤請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