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A 鄉因財政困難無法提供鄉民接駁車服務,緊鄰的 B 鎮為發展休閒產業設有接駁公車,請問 A 鄉宜採下
列那種處理方式較為妥適?
(A)請 B 鎮代行處理
(B)請縣政府協調處理
(C)與 B 鎮洽商跨域合作
(D)向交通部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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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11), C(1400), D(4), E(0) #1409874
統計: A(26), B(111), C(1400), D(4), E(0) #1409874
詳解 (共 2 筆)
#1463968
地方制度法§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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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8152
第 24-1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
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
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
,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
第一項情形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
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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