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現行中小學(含附設幼兒園)校內會議,下列哪一種會議的組成方式,其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
(A)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
(B)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
(C)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
(D)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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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637), C(906), D(141), E(0) #3136381

詳解 (共 6 筆)

#5902004
(A)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性別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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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8737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6 條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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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29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
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
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
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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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9442
(A)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
由校長、處室主任、教學組長、各年級教師代表、各學習領域課程發展小組代表(不含綜合領域)、家長代表及社區人士各1人,共19人組成。(沒有性別限制)
(B)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校長就下列各款人員予以遴聘(派)兼之: 一、處室(科)主任代表。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身心障礙學生代表。 五、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八、學校教師會代表。 九、學校家長會代表。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C)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 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 家學者為委員。
(D) 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小組會議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防制委員會,應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五人至十 一人,任期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得以學年為單位。 前項防制委員會委員,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二、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二人。 三、家長代表。 四、外聘學者專家。但偏遠地區學校外聘學者專家有困難者,得以社會公正人士替代。 五、高級中等學校,並應包括學生代表。 專科以上學校防制委員會,應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七人至十一人 ,任期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得以學年為單位。前項防制委員會委員,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二、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三、學務人員。 四、輔導人員。 五、行政人員。 六、外聘學者專家。 七、學生代表。
(沒有性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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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270
(B)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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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4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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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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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37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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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54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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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在期中評量及期未評量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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