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銀行業客戶為法人或信託之受託人,於驗證客戶身分時應取得之資訊及瞭解事項,下列何者非屬之?
(A)客戶或信託之業務性質
(B)客戶或信託之所有權與控制權結構
(C)客戶之主要營業處所地址
(D)客戶之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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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8), C(45), D(502), E(0) #1567444

詳解 (共 2 筆)

#2468706
 銀行業確認客戶身分應採取下列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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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0799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3條
五、前款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包括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業務性質,並至少取得客戶或信託之下列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
(一)客戶或信託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
(二)規範及約束客戶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但下列情形得不適用:
1.第七款第三目所列對象及辦理第七款第四目所列保險商品,其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者。
2.辦理儲值卡記名業務者。
3.團體客戶經確認其未訂定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者。
(三)在客戶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者之姓名。
(四)客戶註冊登記之辦公室地址,及其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
六、客戶為法人時,應瞭解其是否可發行無記名股票,並對已發行無記名股票之客戶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其實質受益人之更新。
七、第四款第三目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並透過下列資訊,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及採取合理措施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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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73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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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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