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桃園捷運公司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且招標文件允許協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評選委員於投標廠商簡報過程中發現廠商服務建議書需修正或加強之處,即可依招標文件與廠商 協商修正或加強
(B)原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始得納入協商
(C)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 投標廠商,包括原審標必要時並錄影或錄音存證
(D)協商僅得以會議方式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 B(81), C(19), D(3), E(0) #1828813

詳解 (共 1 筆)

#2976581

GPL第 57 條(協商措施原則)

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

二、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必要時並錄影

    或錄音存證。

三、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四、前款得更改之項目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之廠商。

五、協商結束後,應予前款廠商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間內修改投標文

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5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69077
未解鎖
第 57 條 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採行協...
(共 20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