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審判期日被告在場,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既是被告之權利,也是其義務。此項權利與義務在我國刑事 訴訟法上的說明,何者錯誤?
(A)法院如未與被告最後陳述之機會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B)被告未受許可而退庭者,法院得不待其陳述而逕行判決
(C)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時,法院得不待其到庭而審判並逕自為有罪或無罪之判決
(D)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除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者外,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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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206), C(3569), D(151), E(0) #1870094
統計: A(136), B(206), C(3569), D(151), E(0) #1870094
詳解 (共 3 筆)
#3402807
A法院如未與被告最後陳述之機會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B被告未受許可而退庭者,法院得不待其陳述而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305條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C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時,法院得不待其到庭而審判並逕自為有罪或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294條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
決。
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D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除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者外,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刑事訴訟法第 36條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
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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