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依洗錢防制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違反者將有刑事責任
(B)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保存客戶資料不包括臨時性交易部分
(C)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性政治職務之客戶應加強客戶審
查程序
(D)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發現可疑交易,可自行選擇是否向調查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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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4), B(156), C(5896), D(212), E(0) #3190658
統計: A(844), B(156), C(5896), D(212), E(0) #3190658
詳解 (共 4 筆)
#6005292
洗錢防制法 第六條
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制度,或前項辦法中有關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A)罰鍰屬於行政罰,罰金屬於刑事責任。
洗錢防制法 第七條
前項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臨時性交易者,應自臨時性交易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B)包括保存臨時性交易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C)
洗錢防制法 第十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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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701
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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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未建立制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罰鍰屬行政罰,罰金才是刑事責任
未建立制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罰鍰屬行政罰,罰金才是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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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前項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臨時性交易者,應自臨時性交易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臨時性交易者,應自臨時性交易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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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之交易(可疑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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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對於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依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紀錄。
二、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三、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調查局申報,並應補辦書面資料。但經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金融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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