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有關物的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之處分,其效力及於其上之定著物
(B)原物之處分,其效力及於尚未分離之天然孳息
(C)從物之處分,其效力及於主物
(D)屠宰肉牛所得為牛肉,為肉牛之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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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5), B(3348), C(443), D(134), E(0) #163371
統計: A(635), B(3348), C(443), D(134), E(0) #163371
詳解 (共 10 筆)
#127542
a
民法66條規定的『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只是在跟你說土地跟土地上的定著物通通都叫做不動產,不是在跟你說處份了土地後,效力及於定著物。
土地和其上的定著物所有權人不一定是同一個人,若土地是甲的,土地上的房屋是乙的,結果我賣掉我的土地,效力及於乙,那乙不是很倒楣。
b:依民法70條第一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所以「原物之處份」一定是有原物權利之人所為的處份,它處份了這個原物也就是賣給了別人,那所有權就變成別人的,原物尚未分離的天然孳息是屬於分離時的所有人的。
例如:我把一隻懷孕的雞賣給了你,賣給你之後雞的所有權是你的,後來雞生下蛋了,還是你的,這是民法70條規定的。
c:
民法68條規定,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也就是說主物包含了從物,而從物卻不包含主物,所以主物的處份及於從物,反過來,從物的處份並不及於主物。
例如:你賣給人家一台車,一定包含那台車的輪胎吧!但沒道理你賣人家輪胎,卻連整台車都要給人家呀!!!!
d:
民法69條第一項【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依物的用法所收獲的出產物,就是樹木長出來的果實、雞生下來的蛋、牛生下來的小牛,這些都是物的用法所收獲的『出產物】,但是屠宰牛所得的牛肉,是牛身上本來就有的東西,不是牠又生出來的『出產物』呀!!!
就和法定孳息一樣,我存了一百塊進銀行,多了一塊是利息,但我若拿一百塊去換成一塊的零錢,這每一塊都是利息,沒這種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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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314
(A)土地之處分,其效力不及於其上之定著物
(例如: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的房屋)
(B)原物之處分,其效力及於尚未分離之天然孳息--正確 (例如:已懷孕的母牛)
(C)主物之處分,其效力及於從物 (例如:電視機與遙控器)
(D)屠宰肉牛所得為牛肉,非為肉牛之天然孳息(例如:牛乳或小牛或牛糞才是牛的天然孳息)
(例如: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的房屋)
(B)原物之處分,其效力及於尚未分離之天然孳息--正確 (例如:已懷孕的母牛)
(C)主物之處分,其效力及於從物 (例如:電視機與遙控器)
(D)屠宰肉牛所得為牛肉,非為肉牛之天然孳息(例如:牛乳或小牛或牛糞才是牛的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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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317
最佳解答的C的例子有誤:
車和輪胎非主物與從物關係,
車和備胎才是主從關係。
(民法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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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615
(B)原物之處分,其效力及於尚未分離之天然孳息--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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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654
shi jin 的解釋真的讓人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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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30
最佳解答非常生動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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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50
弄得很好玩的感覺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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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499
太棒的解釋了,希望阿摩的法學版能多點這樣的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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