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臨時開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得由當地借用機關統籌調配
(B)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應由各法院行政庭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
(C)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得將預蓋印信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委交當地借用機關代為徵收繳庫
(D)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歸案證明書,得委由當地借用機關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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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122), C(479), D(36), E(0) #2436174
統計: A(120), B(122), C(479), D(36), E(0) #2436174
詳解 (共 3 筆)
#4225461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3條
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除視情形得由當地借用機關有關人員兼辦(A)外,應由各法院院長(B)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
第4條
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各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D)。前項預蓋印信之用紙,使用前應先編訂號碼,使用時並應登記取用簿,由各法院院長指定專人負責查考。
第5條
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得將預蓋印信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委交當地借用機關代為徵收繳庫(C),再由當地借用機關將前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寄交委託法院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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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0308
(A)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得由當地借用機關統籌調配(X;原則應由各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例外:當地借用機關有關人員兼辦)
(B)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應由各法院行政庭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X;應由各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
(C)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得將預蓋印信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委交當地借用機關代為徵收繳庫(O;借用機關徵繳,委託法院入帳)
(D)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歸案證明書,得委由當地借用機關出具(X;不得委由當地借用機關出具,應由各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C)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得將預蓋印信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委交當地借用機關代為徵收繳庫(O;借用機關徵繳,委託法院入帳)
(D)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歸案證明書,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 5 條
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得將預蓋印信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交當地借用機關代為徵收繳庫,再由當地借用機關將前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寄交委託法院入帳。
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得將預蓋印信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交當地借用機關代為徵收繳庫,再由當地借用機關將前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寄交委託法院入帳。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 4 條
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各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前項預蓋印信之用紙,使用前應先編訂號碼,使用時並應登記取用簿,由各法院院長指定專人負責查考。
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各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前項預蓋印信之用紙,使用前應先編訂號碼,使用時並應登記取用簿,由各法院院長指定專人負責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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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8693
第 3 條
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除視情形得由當地借用機關有關人員兼辦外,應由各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
第 4 條
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各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前項預蓋印信之用紙,使用前應先編訂號碼,使用時並應登記取用簿,由各法院院長指定專人負責查考。
第 5 條
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得將預蓋印信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委交當地借用機關代為徵收繳庫,再由當地借用機關將前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寄交委託法院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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