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用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公司,應載明於章程
(B)繼續 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股份之股東,始得以書面
向公司提出董監事候選人名單
(C)採用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公司,除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東可提
名外,公司董事會亦可提名
(D)採用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公司,股東應就董監事候選人名單
中選出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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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3666), C(1620), D(1093), E(0) #2331715
統計: A(281), B(3666), C(1620), D(1093), E(0) #2331715
詳解 (共 10 筆)
#4028432
公司法 (條文截錄)
第 192-1 條
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A)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
人名單中選任之。
(B)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
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C)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
人數,亦同。
第 216-1 條
公司(D)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
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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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4386
公司法第192條之1
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於章程載明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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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4105
每次遇到公司法.......直接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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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3651
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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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9443
為什麼b要改成1%才正確?為什麼3%超過1%不能提?3%比1%多確不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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