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被徵收土地收回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B)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C)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D)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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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6), B(58), C(12), D(29), E(0) #912558
統計: A(396), B(58), C(12), D(29), E(0) #912558
詳解 (共 1 筆)
#1192166
第 9 條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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