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行政訴訟管轄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C)都市計畫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D)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統計: A(126), B(761), C(1953), D(778), E(0) #3358922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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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15-1 條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之管轄法院)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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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管轄法院)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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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237-19 條 前條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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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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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275 條 (再審之專屬管轄法院) I.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
(A)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15-1
(B)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237-2
(C)都市計畫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237-18、§237-19,應改為都市計畫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D)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275Ⅰ
行政訴訟法
§15-1(特別審判籍→增加起訴法院的選擇)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237-2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237-18Ⅰ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Ⅱ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237-19前條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275Ⅰ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