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現行勞動基準法關於勞動契約試用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並無明文規定試用期間
(B)明文規定試用期間不可超過三個月
(C)明文規定試用期間不可超過六個月
(D)明文規定試用期間不可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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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22), C(2), D(2), E(0) #3034580
統計: A(173), B(22), C(2), D(2), E(0) #3034580
詳解 (共 2 筆)
#5980814
關於「試用期」之約定,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但該細則已於86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
勞工於試用期間之相關勞動權益,與一般受僱勞工並無不同,特別是契約終止,雇主仍須非有該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情事之一,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因此,如果勞工試用期滿經雇主考核工作表現評價為不適任時,雇主須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預告及給付資遣費。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28356/47085/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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