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對於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的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學生或其監護人對學生的鑑定有爭議時,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B)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學生的教育安置有爭議時,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C)學生的支持服務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D)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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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103), C(54), D(141), E(0) #2029167

詳解 (共 7 筆)

#3527528
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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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8253
第五條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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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7124
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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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977

第  二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
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
  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
關首長或指派相關單位主管擔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
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五、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七、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
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組織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第  三  條
  特殊教育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教學生申評會。
  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
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人員。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四、學校或同級之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六、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
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組織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第  四  條
  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由學
校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至少二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
相關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
員擔任委員;其任期不受前條第四項及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相關規定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組成之申訴評議委員會,為該校之特教學生申評會

 

>>無論是主管機關特教學校普校均要設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學生遇困難時,再依照不同權益受損向不同機關的特教學生申評會提出申訴

 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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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8324
教育安置指的是特殊生歸於普通班、不分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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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9476

113修法為30日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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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8140
原本題目:47.對於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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