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列是幾項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時酌減班級人數的規定,請依據《新竹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選出符合國中階段規範者: 【甲】:每安置一人酌減普通生三名【乙】:每班至多安置三名身障生 【丙】:每班安置超過四名時得增聘教師助理員【丁】班級人數酌減後每班人數不得低於二十四名
(A)甲乙
(B)乙丁
(C)乙丙丁
(D)甲乙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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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909), C(322), D(135), E(0) #2029126
統計: A(416), B(909), C(322), D(135), E(0) #2029126
詳解 (共 9 筆)
#3527211
學前階段:同一班級內身心障礙幼兒人數超過四名(含鑑輔會安置之三名身心障礙幼兒),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聘教師助理員,但申請增聘教師助理員者,不得減少該班人數。
安置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國民中小學普通班,每班至多三名為原則。班級人數酌減後不得低於二十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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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0686
新竹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 5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該班學生人數得依下列方式予以酌減,並函報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一、學前教育階段,至多安置三名身心障礙幼兒,每安置一名身心障礙幼兒,得減少該班普通幼兒人數三名。惟於同一班級內身心障礙幼兒人數超過四名(含鑑輔會安置之三名身心障礙幼兒),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聘教師助理員,但申請增聘教師助理員者,不得減少該班人數。
二、國民中小學階段,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四條規定。前項第二款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事先協助安排至適當教師之班級,免參與常態編班抽籤。
安置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國民中小學普通班,每班至多三名為原則。如因酌減班級人數,而致該年級學生人數超過基準五人以上且有二分之一以上班級數超過編班基準時,得報請本府辦理增班。班級人數酌減後不得低於二
十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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