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主張乙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已屆清償期尚未歸還,乃於 106 年 1 月 9 日向 A 地方
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A 地方法院於同月 10 日核發支付命令,同日依法送達乙。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聲請支付命令只要表明乙向其借款 100 萬元未還即屬合法,不須表明借款之原因事實,以迅速
解決紛爭
(B)若支付命令不能送達予乙時,A 地方法院應經甲之聲請,對乙為公示送達,以使命令早日確定
(C)A 地方法院於甲提出支付命令聲請後,為保障乙之程序權,應訊問乙確認對甲之主張無爭執後,
始可裁定
(D)前開支付命令已送達予乙,乙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僅發生執行力,不發生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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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39), C(18), D(361), E(0) #1646836
統計: A(30), B(39), C(18), D(361), E(0) #1646836
詳解 (共 4 筆)
#5080886
(A)甲聲請支付命令只要表明乙向其借款 100 萬元未還即屬合法,不須表明借款之原因事實,以迅速 解決紛爭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B)若支付命令不能送達予乙時,A 地方法院應經甲之聲請,對乙為公示送達,以使命令早日確定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C)A 地方法院於甲提出支付命令聲請後,為保障乙之程序權,應訊問乙確認對甲之主張無爭執後, 始可裁定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D)前開支付命令已送達予乙,乙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僅發生執行力,不發生既判力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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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1002
(B)還要注意149I公示送達的限制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不符合以上要件仍不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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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454
(A)甲聲請支付命令只要表明乙向其借款 100 萬元未還即屬合法,須表明借款之原因事實,以迅速 解決紛爭(參民訴511I)
(B)若支付命令不能送達予乙時,A 地方法院應經甲之聲請,不得對乙為公示送達,以使命令早日確定(參民訴509)
(C)A 地方法院於甲提出支付命令聲請後,為保障乙之程序權,不訊問乙確認對甲之主張無爭執後, 可裁定(參同法512)
(D)前開支付命令已送達予乙,乙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僅發生執行力,不發生既判力(參同法52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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