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為家電雜貨公司倉庫庫藏管理人員,因急需用錢,夥同友人乙一同將甫進貨的電器,由乙用貨車載走,
一同在網路上折價轉賣,換取現金週轉。依實務見解,乙應如何論罪?
(A)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B)成立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成立刑法第 336 條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D)成立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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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841), C(3762), D(477), E(0) #3144049
統計: A(18), B(841), C(3762), D(477), E(0) #3144049
詳解 (共 3 筆)
#6107172
行為主體
甲:倉庫管理人員
乙:甲的友人
行為
基於共同行為決意而共同分擔業務侵佔行為
行為客體
甫進貨的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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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條第一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所以乙仍成立第336條業務侵佔共同正犯,而不是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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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5200
爭點: 侵占 vs 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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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 易持有為所有,也就是對原本已經持有他人之物,以不法所有之意圖而侵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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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 對原尚未持有,還是他人持有之物,以不法所有意圖而竊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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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言之,動手時,若是已經在你持有範圍中,就論侵占;若還沒持有,為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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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述,甲為管理人員,原本就因業務上而對物享有一定之持有權、支配權,而在以不法所有意圖而侵占之,可論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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