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
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
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下列何者非屬所稱之「授信條件」?
(A)提前償還之違約金
(B)保證人之有無
(C)授信期限
(D)本息償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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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7), B(373), C(238), D(283), E(0) #2668913
統計: A(1587), B(373), C(238), D(283), E(0) #2668913
詳解 (共 4 筆)
#5224674
四、所稱授信條件包括: (一)利率。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之有無。 (四)授信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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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3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規定如下:
一、所稱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
二、所稱授信總餘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一點五倍。
三、下列授信不計入本辦法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內:
(一) 配合政府政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專案受信或經中央銀行專案轉融通之授信。
(二) 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授信。
(三) 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本行存款為擔保品之授信。
四、所稱授信條件包括:
(一) 利率。
(二) 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 保證人之有無。
(四) 授信期限。
(五) 本息償還方式。
五、所稱同類授信對象,係指最近一年內同一銀行、同一授信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項下之授信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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