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受判決人已死亡時,為受判決人的利益而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為受判決人的利益所提的再審,該聲請失效
(B)在為受判決人的利益所提的再審聲請,應由他的兒子陳述意見
(C)在為受判決人的利益所提的再審聲請,應由他的太太參與言詞辯論
(D)在為受判決人的利益所提的再審聲請,由檢察官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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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90), C(117), D(1283), E(0) #1187774
統計: A(149), B(90), C(117), D(1283), E(0) #1187774
詳解 (共 4 筆)
#3250590
| 法規名稱: | 刑事訴訟法 英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 法規類別: |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
第 437 條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
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但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
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
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
檢察官陳述意見。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準用
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判決,不得上訴。
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但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
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
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
檢察官陳述意見。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準用
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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