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檢察官以被告甲可能與在逃之共同被告乙串證為由聲請羈押獲准,下列何種情形,須經法院以裁定撤銷羈押,始得釋放被告?
(A)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
(B)乙已死亡,而甲再無其他串證之可能
(C)檢察官因甲的犯罪嫌疑不足而對之為不起訴處分
(D)因告訴權人撤回對甲之告訴,甲經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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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4), B(2432), C(431), D(259), E(0) #1870098

詳解 (共 10 筆)

#300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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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907
檢察官以被告甲可能與在逃之共同被告乙串證為由聲請羈押獲准,下列何種情形,須經法院以裁定撤銷羈押,始得釋放被告?
(A)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 (視為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2項)

(B)乙已死亡,而甲再無其他串證之可能(羈押原因消滅 ~刑事訴訟法 第107條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

(C)檢察官因甲的犯罪嫌疑不足而對之為不起訴處分(視為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 第 259 條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D)因告訴權人撤回對甲之告訴,甲經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視為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 第 316 條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

參考 【刑訴】撤銷羈押vs 停止羈押- 吾法吾天http://city.udn.com/54234/3356569
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之撤銷與羈押之停止,其原因各為何?兩者有何不同?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499
整理而出,但仍然不知道需法院裁定的法條出自於何?還有同法107條 第4項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可是題目是始得釋放被告 是否有矛盾呢?好像太鑽牛角尖了
如有錯誤,請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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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3698

107條(羈押之撤銷)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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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2721

(A)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
(B)乙已死亡,而甲再無其他串證之可能
(C)檢察官因甲的犯罪嫌疑不足而對之為不起訴處分
(D)因告訴權人撤回對甲之告訴,甲經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

ACD-沒有理由繼續羈押

B共犯乙雖然死掉.但可能他們犯的是強盜殺人重大犯罪,所以有繼續羈押著必要性.甲可能會一出來就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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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5696
撤銷羈押: (一)當然撤銷羈押: 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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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3312
(A)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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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586

A

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

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

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

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

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

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

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依第二項及前項視為撤銷羈押者,於釋放前,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

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認為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

必要者,並得附具體理由一併聲請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

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依第一百零一條或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

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就偵查中案件,得依檢察

官之聲請;就審判中案件,得依職權,逕依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

後繼續羈押之。

前項繼續羈押之期間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二月為限,不得延長。

繼續羈押期間屆滿者,應即釋放被告。

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

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

於第八項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準用之。


B

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

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

行釋放被告。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C

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

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

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

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D

刑事訴訟法第 316 條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

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

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

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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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4545
檢察官以被告甲可能與在逃之共同被告乙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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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0442
49 檢察官以被告甲可能與在逃之共同被告乙串證為由聲請羈押獲准,下列何種情形,須經法院以裁定撤銷羈押,始得釋放被告?
(A)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第 108 條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依第二項及前項視為撤銷羈押者,於釋放前,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認為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附具體理由一併聲請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就偵查中案件,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審判中案件,得依職權,逕依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
前項繼續羈押之期間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二月為限,不得延長。
繼續羈押期間屆滿者,應即釋放被告。
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於第八項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準用之。
 
a(B)乙已死亡,而甲再無其他串證之可能(羈押原因消滅)
第 107 條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C)檢察官因甲的犯罪嫌疑不足(受不起訴)而對之為不起訴處分(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
第 259 條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D)因告訴權人撤回對甲之告訴,甲經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
第 316 條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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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1197

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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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檢察官以被告甲可能與在逃之共同被告乙串證為由聲請羈押獲准,下列何種情形,須經法院以裁定撤銷羈押,始得釋放被告?
  (A) 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
V(B) 乙已死亡,而甲再無其他串證之可能
  (C) 檢察官因甲的犯罪嫌疑不足而對之為不起訴處分
  (D) 因告訴權人撤回對甲之告訴,甲經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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