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因涉嫌與跨國境詐欺集團之人共犯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嫌,已被羈押。甲之辯護人與甲接見時,替甲傳遞教其他人避罪的紙條予詐欺集團之人。檢察官認此有串證之虞,是否可直接命令看守所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甲接見或互通書信?
(A)可以,檢察官偵查中對此有強制處分權
(B)原則上不可以,檢察官必須向法院聲請核發限制書,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 於 24 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
(C)原則上不可以,檢察官必須向法院聲請核發限制書,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 3 日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
(D)一律不可以,檢察官僅得向法院聲請核發限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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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19), C(201), D(18), E(0) #3289179

詳解 (共 4 筆)

#6272034
依據第34條第1項:「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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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9028
甲因涉嫌與跨國境詐欺集團之人共犯加重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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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148
刑事訴訟法 第 34-1 條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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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1937
5.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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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3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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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可以,檢察官偵查中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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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07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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