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有關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之解釋,何者正確?
(A)在所有權人與持有人不同一的情形,即使所有權人不同意,行為人取走財物只要經過原持有人 之同意,即不構成竊取
(B)行為人擅自使用存戶之金融卡,從提款機取走數千元鈔票,係屬竊取存戶之動產
(C)盜印他人之著作物,亦屬竊取他人之動產
(D)暫時取走他人之物且加以使用,以使得該物產生質變或降低經濟價值,仍屬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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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2), B(1711), C(360), D(387), E(0) #2988009
統計: A(2632), B(1711), C(360), D(387), E(0) #2988009
詳解 (共 4 筆)
#5853546
(b)以金融卡提款
應論刑法第339條之2「以不正方法從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不正方法」=「無權使用他人提款卡」,故使用偷來的、或未經本人同意去使用金融卡、提款卡取款成立本罪。
而竊盜罪需有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的意圖,盜領目的在於取錢沒有想要「偷」提款卡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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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6631
A 正確
竊取:未經他人同意,破壞他人對於物之持有,而建立新的持有關係。
竊盜罪保護的法益包含持有權(事實上的持有),且為了維護持有的和平秩序,也保護非法的持有。
竊取:未經他人同意,破壞他人對於物之持有,而建立新的持有關係。
竊盜罪保護的法益包含持有權(事實上的持有),且為了維護持有的和平秩序,也保護非法的持有。
這題行為人的加害對象是持有人(物實際在持有人手中),只要考慮持有人就好,不關所有權人的事,所以取得原持有人同意,就不構成上述的竊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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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題目問的是錢,又不是提款卡,4樓答非所問還那麼多讚...
題目問的是錢,又不是提款卡,4樓答非所問還那麼多讚...
存款現實的持有人是銀行,因為提款機認卡不認人,所以無論是否為存戶,只要使用真卡提款對銀行來說就是經過同意的合法提領,而不屬竊取存款行為。
至於偷他人真卡提款,實務認為構成不正方法而成立339-2,那是另一問題。
(320是個別財產犯罪,339-2是整體財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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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並未破壞原著作物之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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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暫時取走使用客觀上若有質變或損壞,就不能論使用竊盜。
暫時取走使用客觀上若有質變或損壞,就不能論使用竊盜。
較詳細的分析可以參考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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