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有關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藏匿人犯罪及第 2 項頂替罪之解釋,何者正確?
(A)犯罪嫌疑人甲基於正當防衛事由而殺害乙,所以非屬本罪規定之犯人
(B)犯罪嫌疑人甲唆使好友乙為其安排逃亡住宿,甲應論教唆藏匿人犯罪
(C)乙明知犯罪嫌疑人甲目前所在的位置,但是面對偵查機關訊問時,卻是保持沉默。此行為非屬 「使之隱蔽」
(D)針對肇事逃逸一案,由甲向偵查機關謊稱自己為車輛駕駛者(實際上乙為駕駛人) ,乙丙則是負 責偽證甲為駕駛人。依實務見解,頂替罪為一般犯,甲乙丙三人因此成立頂替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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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4), B(500), C(2739), D(944), E(0) #2988012
統計: A(1044), B(500), C(2739), D(944), E(0) #2988012
詳解 (共 7 筆)
#5615724
(A選項)犯嫌甲縱有正當防衛事由而殺害乙,仍為殺人罪之正犯,只是有阻卻違法事由可主張(抗辯),藏匿甲或頂替其投案,仍觸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或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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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4419
(A) 犯罪嫌疑人甲基於正當防衛事由而殺害乙,所以是本罪規定之犯人
(B) 犯罪嫌疑人甲唆使好友乙為其安排逃亡住宿,甲不應論教唆藏匿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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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4422
(D) 針對肇事逃逸一案,由甲向偵查機關謊稱自己為車輛駕駛者(實際上乙為駕駛人)(頂替罪) ,乙丙則是負責偽證甲為駕駛人。
依實務見解,頂替罪為一般犯,甲乙丙三人因此成立頂替罪之共同正犯(乙丙偽證罪)頂替跟偽證都是己手犯,不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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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705
*刑法第164條之名詞解釋
△使之隱避
以藏匿以外之方法,使犯人或脫逃人得以走避偵查機關追捕之行為,例如:指引逃亡路線、或誤導偵搜機關追捕方向等行為。
△犯人→(A)錯
所謂對犯人概念,涵意同於犯罪嫌疑人之範圍。於客觀現實上已實施違犯刑罰法令行為之人,不論是否受偵查起訴、有否具備阻卻事由、追訴之障礙。
△頂替→(D)錯
以頂名替罪或雖未冒名僅出而頂罪之方式,代替真正之犯人接受刑事追訴或刑罰之執行,致國家刑事司法權無法對真正犯人有效行使之冒充行為。
頂替乃己手犯,不成立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刑事判決→(B)錯
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乃人之常情,應屬無期待可能性而無罪責,當然亦在不罰之列。
故教唆他人隱避自己者,該教唆者自不成立刑法§164「藏匿犯人罪」之教唆犯。
*(C)正確:乙並非在偵查機關追捕時予幫助甲隱匿,僅係在受訊問時行使緘默權,不屬使之隱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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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707
A、B|嫌疑人不成立犯罪,因欠缺期待可能性
C|第164條第1項,「使之隱蔽」須為積極行為
D|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為己手犯,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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