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所定禁止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
(A)該禁止命令係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履行而作成之確保義務履行手段
(B)行政執行分署得依義務人之申請核發禁止命令
(C)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
(D)義務人為法人時,不適用本條所定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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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1925), C(207), D(1128), E(0) #3255326
統計: A(243), B(1925), C(207), D(1128), E(0) #3255326
詳解 (共 10 筆)
#6298414
第 17-1 條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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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6467
(B) 行政執行分署得依義務人之申請核發禁止命令
禁止命令為行政執行分署依職權核發,與義務人無任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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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9713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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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行政執行處依第1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關於本條之調查及審核程序不受影響。
行政執行處於審酌義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1項之禁止命令時,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
行政執行處於執行程序終結時,應解除第一項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配合之第三人。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1項之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前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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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9017
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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