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之強制執行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為得聲請拘提之要件
(B)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為得聲請拘提之要件
(C)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為得聲請管收之要件
(D)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為得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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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 B(105), C(480), D(2461), E(0) #3255330
統計: A(267), B(105), C(480), D(2461), E(0) #3255330
詳解 (共 10 筆)
#6236191
9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之強制執行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為得聲請拘提之要件
(B)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為得聲請拘提之要件
(C)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為得聲請管收之要件
(D)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為得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之要件
A、B錯誤 (行執法§ 17 III)
拘提要件限於
①顯有逃匿之虞
②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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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8915
按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 故不履行者。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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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7369
行執17一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六項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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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1270
(A)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為得聲請X拘提之要件。 此為限制住居之要件
(B)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為得聲請X拘提之要件。 此為限制住居之要件
(C)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為得聲請X管收之要件。 此為拘提之要件
(D)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為得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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