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關於爭議行為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爭議行為是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B)罷工糾察線是阻礙事業正常運作之積極性爭議行為,有別於消極性爭議行為罷工,應單獨認定其合 法性
(C)勞工拒絕加班,工會協同拒絕同意雇主延長工時之請求,是一種協同行為,如無違反誠信原則及權 利濫用禁止原則,仍屬合法,且非勞資爭議處理法上之爭議行為
(D)雇主為與工會之罷工對抗而進行之鎖廠,亦屬爭議行為之一類型
統計: A(6), B(193), C(86), D(44), E(0) #2573745
詳解 (共 3 筆)
勞委會(勞動部前身)前於101年8月20日,曾以勞資3字第1010126744號令核釋有關糾察線之定義及設置應注意事項如下:
罷工糾察線,指工會為傳達罷工之訴求,於雇主之營業處所之緊臨區域設置罷工糾察線,勸籲支持罷工。故糾察線之設置為罷工之附隨行為,非單獨之爭議行為。(B)
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得以言語、標示、靜坐或其他協同行為等方式進行。(C)
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時,應指派足以辨識身分之糾察員維持現場秩序。
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時,應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以上,是我勞政單位對於糾察線的定義與設置原則。我們再來看看最老牌的工業國家──英國,對於糾察線的說明:
和平、有秩序是設置糾察線的基本原則。只能平和地說明為什麼罷工,及勸說要跨越糾察線的員工,不要進入工作及支持其罷工行為。
對於要進入工作場所工作的工人、進出的顧客、送貨出貨者均不可阻擋,否則有觸法之虞。
對於員工、雇主、民眾、警察等均不可有威脅、辱罵、侮辱的言語或脫序的行為。
違反上述,將會被認定為非法。
(引自: https://www.gov.uk/if-your-business-faces-industrial-action/picketing-during-strikes)
5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關於爭議行為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爭議行為是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O)
(B)罷工糾察線是阻礙事業正常運作之積極性爭議行為,有別於消極性爭議行為罷工,應單獨認定其合 法性(X)
早期部分法院見解認為罷工僅限於勞工「消極 不提供勞務」之情形,換言之,勞工於罷工期間,若於單純不工 作以外,還有其他積極抗爭行為,可能就會被認定為違法。然而, 勞資爭議處理法於 100 年增訂之第 2 條第 4 款規定明揭「爭議行 為」之概念,論者即認為:該規定增訂後,勞方得運用給予雇主 壓力之手段,從罷工擴及到其他積極性阻礙事業運作的爭議行為, 而該爭議行為與罷工若同時發生,應個別評價其合法性,不會因為伴隨積極之爭議行為,即必然導致罷工違法。又,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 54 條第 1 項肯認罷工時得設置糾察線,所謂「糾察線」, 係設置於雇主營業處所之緊鄰區域,透過言語、標示、靜坐或其 他相類似行為,以勸諭支持罷工。
勞委會(勞動部前身)前於101年8月20日,曾以勞資3字第1010126744號令核釋有關糾察線之定義及設置應注意事項如下:
罷工糾察線,指工會為傳達罷工之訴求,於雇主之營業處所之緊臨區域設置罷工糾察線,勸籲支持罷工。故糾察線之設置為罷工之附隨行為,非單獨之爭議行為。(B)
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得以言語、標示、靜坐或其他協同行為等方式進行。
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時,應指派足以辨識身分之糾察員維持現場秩序。
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時,應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結論:罷工糾察線是消極性爭議行為,也是附隨行為。但不是單獨之爭議行為。
(C)勞工拒絕加班,工會協同拒絕同意雇主延長工時之請求,是一種協同行為,如無違反誠信原則及權 利濫用禁止原則,仍屬合法,且非勞資爭議處理法上之爭議行為。(O)
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D)雇主為與工會之罷工對抗而進行之鎖廠,亦屬爭議行為之一類型(O)
鎖廠[1](Lock out)是僱主所採取的暫時性停工,大部分的鎖廠是一種對抗行為,即勞資爭議發生後,勞方已採取罷工、怠工等行為,僱主為減輕損失、遂將工廠關閉。僱主有時會針對罷工、怠工的範圍與嚴重程度,僅將受到波及的部門或生產線關閉,而不將整場關閉。
鎖廠與罷工均為暫時性停工,兩者都是勞資爭議時,迫使對方接受己方條件的撒手鐧,其不同處在於罷工為工人所發動,集體拒絕向僱主提供勞務;鎖廠則為僱主所主導,拒絕接受工人提供勞務,有時稱為暫時性的集體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