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外國人因繼承取得土地法所定不得移轉給外國人之土地,依 法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後最遲多久期限內出售予本國人?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出處:土地法第 17 條)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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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5), B(842), C(6937), D(414), E(0) #1775848

詳解 (共 2 筆)

#2790822
第17條(不得移轉、設定負擔、租賃與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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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5128
第17 條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人之土地)

I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II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III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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