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根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我國目前的修憲發動機關為:
(A)立法院
(B)國民大會
(C)立法院及國民大會
(D)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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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54), B(32), C(83), D(175), E(0) #132132

詳解 (共 2 筆)

#935293
第174條(修憲程序)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相關解釋】釋85號*釋314號*釋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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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329
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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