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我國憲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教育制度係屬下列何種事項?
(A)中央立法且應由中央執行之事項
(B)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
(C)中央立法且應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
(D)僅得由中央立法且須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0), B(1304), C(168), D(27), E(0) #132136
統計: A(100), B(1304), C(168), D(27), E(0) #132136
詳解 (共 2 筆)
#913818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12
0
#1075489
不用管是什麼事項,只要記條號就知道了...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