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設計,縣(市)政府對縣(市)議會就縣(市)議員提案事項所作成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如何處置?
(A)敘明理由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
(B)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
(C)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議長裁定
(D)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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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9), B(1373), C(72), D(1230), E(0) #132134
統計: A(469), B(1373), C(72), D(1230), E(0) #132134
詳解 (共 10 筆)
#267439
地方制度法 第三十九條
縣(市)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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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533
窒礙難行:覆議(剛通過時)
執行困難:函復(已經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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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935
縣市議會之議決案
窒礙難行→送請縣(市)議會覆議
執行有困難→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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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185
【名稱】:窒礙難行
【釋義】:窒:阻塞不通。阻礙太多,難以實行。
意思差不多吧!
答案(D)是因為題目問的是「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應參照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非僅用窒礙難行及執行困難來判斷答案(之前的回答斷章取義了,sorry),
節錄如下:
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一項
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二項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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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500
反正議員提案、人民請願都是函復,其他都是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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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29
上述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 第二項
而後段提及的第八款及第九款為同法第三十六條(縣(市)議會之職權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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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73
7.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設計,縣(市)政府對縣(市)議會就縣(市)議員提案事項所作成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如何處置?(A)敘明理由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B)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C)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議長裁定(D)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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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772
問題在於各款內容 不是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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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01
窒礙難行與執行困難有啥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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