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我國 113 年 4 月 29 日修正之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下列有關身心障礙學生的鑑定基準的描述,何者有誤?
(A) 任一耳五百赫 、一千赫 、二千赫 、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五十分貝以上,並因聽力損失而影響學習者為聽覺障礙學生。
(B) 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上,經矯正後仍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為視覺障礙學生。
(C) 發展性語言異常係指語言理解 、語言表達或二者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且其障礙非因感官、智能、情緒或文化刺激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D) 資賦優異類型包括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特殊才能等各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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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52), C(22), D(18), E(0) #3433102
統計: A(40), B(152), C(22), D(18), E(0) #3433102
詳解 (共 4 筆)
#6399880
新法已修訂,優眼從未達0.3修正為0.4囉(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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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0380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第 4 條
1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
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2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B)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綜合研判之。
題目問錯誤
(B) 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上,經矯正後仍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為視覺障礙學生。
自己沒看清題目= = 哀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第 4 條
1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
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2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B)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綜合研判之。
題目問錯誤
(B) 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
自己沒看清題目= = 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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