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小立、小香與小優三人討論怎樣的教師行為表現,可以依法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小立提及「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小香認為「確認有性騷擾行 為,且情節重大」、小優則說:「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試問 若根據教師法,下列描述何者正確?
(A)教師若有小立與小香所提的行為表現,依教師法可以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教師若有小優所提及的行為表現,必需接受正向管教訓練、提 出教學改善計畫,但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B)教師若有小立、小香與小優三人所提的行為表現,基於教師法對教師 工作與生活的保障,只要教師能夠道歉改過、賠償損失且連續三年不 再犯,仍然可以續聘
(C)教師若有小立與小優所提的行為表現,依教師法可以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教師若有小香所提的行為表現,則需強制其接受性別平等教育 課程訓練與輔導,並提出改善計畫,但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D)教師若有小立、小香與小優三人所提的行為表現,依教師法皆可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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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4), B(37), C(179), D(2539), E(0) #1277528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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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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