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美國 IDEA 法案(2004)對於雙重特殊需求學生的概念性定義,以下哪一項說明是 不正確的?
(A) 這些學生在單一或多個領域表現優異潛能
(B) 這些學生同時伴隨著 IDEA 所定義的單一或多個障礙類別
(C) 這些學生表現優異的領域包括一般領域,如創造力和領導才能
(D) 這些學生表現優異的領域不包含特定領域,如音樂、美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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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164), C(168), D(2182), E(0) #1992262
統計: A(130), B(164), C(168), D(2182), E(0) #1992262
詳解 (共 1 筆)
#3348252
雙重特殊需求學生就是身障+資優
(D) 這些學生表現優異的領域不包含特定領域,如音樂、美術 →根據鑑定辦法,資優有藝術領域資優,所以包含
1.係指個體有某方面特殊才能,卻伴隨特殊缺陷。即資賦優異(gifted and talented)學生有著某方面的障礙(disabilities)。
2.美國於1990年修正身心礙者教育法案(IDEA),雙重特殊學生的名稱亦隨時間點改,從1975年的gifted-handicapped變為gifted with disabilities,到了90年代初期開始使用twice-exceptional或dual-exceptional的名稱。
3.美國於2004年修正IDEA,仍未提及雙重特殊學生/障礙資優學生類別,但第一次承認雙重特殊學生的需求。
4.將障礙資優生加入”優先提供探索性學術研究、人事預備、技術協助之教育經費補助”之學生類別中,但這已是改善身障教育與資優教育關係之一大步。
◎ 學生之類型:
(1)學習障礙資優
(2)自閉症資優
(3)情緒/行為障礙資優
(4)視覺及聽覺處理障礙資優
(5)知覺整合及調節異常資優
(6)智障異能症
◎ 學生之特質:
(1)一方面有著資優學生的特質:高智商、熱衷於感興趣的學習、有著多元智慧、有著高度的創造力。
(2)但另一方面又有其特殊需求:容易分心、過度激動、無法完成課業,進而衍伸出種種無法適應班級生活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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