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督促程序事件,由下列何種職務之人辦理之?
(A)觀護人
(B)公證人
(C)檢察事務官
(D)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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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3), C(90), D(674), E(0) #243617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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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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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二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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