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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78419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78419

年份:108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0 第一審判決甲犯強盜罪,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認定甲上訴逾期,駁回上訴。甲不服,上訴第三審主 張:第二審調查上訴是否逾期時,僅傳訊其住所地的大樓管理員乙,卻未讓其進行交互詰問,侵害 其詰問權。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A)有理由。送達是否合法,關乎甲上訴期間是否屆滿之計算,對甲之權利影響甚巨,應採嚴格的證 明,以進行交互詰問為必要
(B)無理由。送達是否合法,係屬自由的證明之事項,其證據調查之方式不以進行交互詰問為必要
(C)有理由。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係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非 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二審既然傳訊證人乙,自應進 行交互詰問程序,方才符合憲法保障詰問權之意旨
(D)無理由。甲所涉案件屬於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故甲上訴三審之主張仍屬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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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225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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