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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24434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24434

年份:10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50 國際法院在 1955 年的諾特朋案(Nottebohm case)的判決主旨認為:
(A)國家對於兼有他國國籍之本國人民,不得對該第二國實施外交上的保護
(B)無國籍人的待遇不得低於一般外國人在同樣情況下所享有的待遇
(C)對一間公司的外交保護,只能由該公司的本籍國行使,除非公司已不存在或其本籍國沒有能力行 使這項權利
(D)因歸化取得國籍之外國人,若與歸化國之間欠缺真實聯繫,第三國無義務承認此種歸化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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