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刑事簡易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依簡易程序,不得為無罪判決
(B)第一審法院依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被告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C)簡易程序案件,得由高等法院之簡易庭辦理之
(D)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高等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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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3), B(370), C(23), D(86), E(0) #1187775
統計: A(1203), B(370), C(23), D(86), E(0) #1187775
詳解 (共 2 筆)
#1300463
(B)第一審法院依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被告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
(C)簡易程序案件,得由高等法院之簡易庭辦理之>>>地方法院簡易庭
(D)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高等法院合議庭>>>地方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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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0062
(A)依簡易程序,不得為無罪判決(O;有罪但可以不關)
(B)第一審法院依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被告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X;檢察官之聲請)
(C)簡易程序案件,得由高等法院之簡易庭辦理之(X;地方法院)
(D)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高等法院合議庭(X;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 (簡易判決處刑之適用範圍)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刑事訴訟法 第 455-1 條 (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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