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依「銀行法」規定,銀行對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之無擔保授信(不併計對公營事業之授信),分別
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之多少百分比?
(A) 5%;10%
(B) 10%;15%
(C) 15%;20%
(D)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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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5), B(1298), C(204), D(182), E(0) #2668915
統計: A(1035), B(1298), C(204), D(182), E(0) #2668915
詳解 (共 3 筆)
#5196346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一、銀行對同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三,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
二、銀行對同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五,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五。
三、銀行對同一公營事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受前項規定比率之限制,但不得超過該銀行之淨值。
四、銀行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四十,其中對自然人之授信,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六;對同一關係人之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其中對自然人之無擔保授信,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五、銀行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四十,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十五。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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