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為250噸船舶之所有人,就其發生事故時應負擔之責任限制數額最低標準,下列何者正確?
(A)如僅發生財物損害時,以 250 噸及特別提款權 54 單位計算其數額
(B)如僅發生人身傷亡時,以 250 噸及特別提款權 162 單位計算其數額
(C)如同時發生財物損害與人身傷亡,以 250 噸及特別提款權 162 單位計算其數額
(D)如同時發生財物損害與人身傷亡,以 300 噸及特別提款權 162 單位計算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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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 C(21), D(75), E(0) #2108062
統計: A(6), B(4), C(21), D(75), E(0) #2108062
詳解 (共 3 筆)
#4306385
一、對財物損害之賠償,以船舶登記總噸,每一總噸為國際貨幣基金,特
別提款權五四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二、對人身傷亡之賠償,以船舶登記總噸,每一總噸特別提款權一六二計
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三、前二款同時發生者,以船舶登記總噸,每一總噸特別提款權一六二計
算單位計算其數額。但人身傷亡應優先以船舶登記總噸,每一總噸特
別提款權一○八計算單位計算之數額內賠償,如此數額不足以全部清
償時,其不足額再與財物之毀損滅失,共同在現存之責任限制數額內
比例分配之。
四、船舶登記總噸不足三百噸者,以三百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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