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關於法庭公開審理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婚姻無效確認訴訟,經當事人兩造同意始得不在公開法庭審判
(B)為整理本案之爭點,受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兩造律師,在訴訟程序外,一律不得於受訴法官不在場之 適當場所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C)法院為判斷公務員所掌之文書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而命其提出時,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D)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一律應採法庭公開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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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27), C(633), D(42), E(0) #298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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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9455
 (A)婚姻無效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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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7070
關於法庭公開審理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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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於婚姻無效確認訴訟,經當事人兩造同意始得不在公開法庭審判❌
家事事件法 第9條
I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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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院為判斷公務員所掌之文書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而命其提出時,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民事訴訟法 第350條
I  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之。
II  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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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一律應採法庭公開之形式❌
民事訴訟法 第195-1條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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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714
第 344 條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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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422
B 選項可看民訴法第270條之1第2項本文:「受命法官於行前項程序認為適當時,得暫行退席或命當事人暫行退庭,或指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命當事人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明。」故兩造律師非一定得在受命法官前為爭點簡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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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347
(D)不公開規定在§195-1
§463: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481: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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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若有195-1的情形,仍得不公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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