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敍述,何者爲不正確?
(A)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B)法院爲原吿勝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吿假執行
(C)無論第一、二審絕對不得爲訴之變更或追加
(D)得將判決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以代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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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5), C(212), D(17), E(0) #915475
統計: A(12), B(25), C(212), D(17), E(0) #915475
詳解 (共 4 筆)
#4593889
壹、 何謂小額訴訟
民事訴訟為一般人所說的民事官司,涉及當事人(原告與被告)的私權糾紛,如債權爭議、土地紛爭、物權、票據、身分、繼承等等。而小額訴訟為民事訴訟中,關於原告請求給付的內容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即為小額訴訟。
貳、 小額訴訟之優點
小額訴訟是針對國民日常生活上所發生金額小額爭執所設的簡便訴訟程序,自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以下小額訴訟程序之立法修正理由可知,小額訴訟在起訴、開庭、證據調查、程序進行等等,均以達成簡速為考量,可避免法院與當事人耗費過多的時間和費用,兼顧訴訟成本之實體
參、小額訴訟適用範圍
一、原則-金額在十萬元以下
原告請求給付的內容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第1項)
二、例外
(一)金額超過十萬元,在五十萬元以下例外得適用小額程序:
若請求給付的內容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當事人合意,且合意要以文書證之,亦可改用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第3項)
(二)例外不適用
符合前述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原則的案件,若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者,則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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