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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78419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78419

年份:108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2 檢察事務官前往調查因肇事受傷而送醫急診之肇事者 B 之酒駕犯行,因 B 拒絕酒測,檢察事務官乃 立即囑醫生強制採取血液後,送請鑑定結果證明 B 血液酒精濃度為百分之零點零六毫克,明顯是酒 駕行為,B 抗辯未經其同意強制採取血液,違背法定程序,B 之抗辯有沒有理由?
(A)B 之抗辯有理由,因如違反 B 意願而採取 B 血液加以鑑定,依法必須有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 官之許可
(B)B 之抗辯沒有理由,因檢察事務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 思,採取其血液,這是法律賦予檢察事務官的法定權限
(C)B 之抗辯有理由,因抽血檢查前,B 可以要求先喝水再進行酒測
(D)B 之抗辯沒有理由,因檢察事務官認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吐氣或血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得採取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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