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甲報考律師考試,經考選部否准。甲為避免該考試已經舉行完畢,而無救濟之實益,應聲請何種暫
時權利保護措施?
(A)聲請停止考選部否准處分之執行,以便甲得以如期應考
(B)聲請假處分,使考選部暫時不得否准甲報考之申請
(C)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考選部暫時准予甲應考
(D)聲請假扣押考選部之財產,以保全甲日後因無法應考所受損害賠償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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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51), C(605), D(3), E(0) #1849500
統計: A(46), B(51), C(605), D(3), E(0) #1849500
詳解 (共 2 筆)
#3242139
停止執行: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已經發生要它停止】...還未發生,所以(A)可刪
假處分:【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聲請假處分必須請求標的如果現狀變更,將造成有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有難以強制執行的可能才可以聲請。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尚未發生要它暫時發生】...是要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先准予甲應考...(C)
假扣押:【金錢請求】或【可換成金錢請求的請求】。主要是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假扣押是和金錢請求及可換成金錢請求的請求有關,但甲要求的是金錢以外的請求,所以(D)可刪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假處分之要件)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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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9362
對於消極性之行政處分(甲報考律師考試,經考選部否准),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考選部暫時准予甲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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