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甲、乙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法院於同一判決並酌定兩人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由乙任之,但甲得依一定方式與丙會面交往。關於前開裁判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判決後丙仍與甲同住,乙向法院聲請命甲交出丙之強制執行時,法院得直接將丙取交於乙
(B)如判決後丙與乙同住,甲就裁判所定會面交往聲請強制執行時,乙所負者為協力義務,法院僅得 採間接強制方式對乙執行
(C)執行法院就前述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於必要時得發函內政部移民署,限制丙非經甲、 乙之同意,不得出國
(D)如甲、乙任一方已攜丙出國,我國法院無法囑託外國法院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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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224), C(78), D(65), E(0) #1952906

詳解 (共 1 筆)

#3270331

(A)如判決後丙仍與甲同住,乙向法院聲請命甲交出丙之強制執行時,法院得直接將丙取交於乙(參家事法第194、195條、第186條第2項準用強執法第128條) 
(B)如判決後丙與乙同住,甲就裁判所定會面交往聲請強制執行時,乙所負者為協力義務,法院依符合丙最家利益考量下,得直接或間接強制方式對乙執行(同上) 
(C)執行法院就前述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於必要時得發函內政部移民署,限制丙非經甲、 乙之同意,不得出國(參強執法第3條之1) 
(D)如甲、乙任一方已攜丙出國,我國法院無法囑託外國法院代為執行:因強執法執法僅及於我國主權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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