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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078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078

年份:11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53 關於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未委任律師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即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不必經過第三審
(B)在民事及家事訴訟程序,事實審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得准許不具律師資格之專家為訴訟代理人
(C)法律並無容許受訴法院得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
(D)在第三審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兩造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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