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臺中市政府為拓寬道路工程而徵收乙所有坐落於臺中市之 A 地及其上之 B 屋,定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8 時依法拆除 B 屋,乙認為臺中市政府之徵收行為無效,遂於 106 年 12 月 1 日具狀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對臺中市政府為假處分,禁止臺中市政府之拆遷行為。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乙已釋明假處分之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臺中地院即應裁定准許乙假處分之聲請
(B)臺中地院准許乙假處分之聲請後,亦得隨時依臺中市政府之聲請供擔保而撤銷該假處分
(C)系爭房地之徵收處分是否無效之爭議,屬公法上之爭議,但乙為保全 B 屋所有權而聲請假處分,
臺中地院仍可加以審認決定是否准許
(D)臺中地院應否准乙假處分之聲請
代號:4301
頁次: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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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73), C(185), D(195), E(0) #1952907
統計: A(41), B(73), C(185), D(195), E(0) #1952907
詳解 (共 5 筆)
#4997147
90年台抗142
而聲請假處分禁止相對人拆除系爭房屋等情,堪認再抗告人對相對人所為徵收系爭四筆土地之處分
是否無效之爭議,乃屬公法上之爭議,依上說明,應循行政訟爭程序解決,非屬審理 私權之普通法院之權限。且對於相對人所為拆除系爭房屋之行政處分,依前揭修正行 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亦屬行政救濟範圍,非審理私權之普通 法院所可審認。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未察,遽准再抗告人假處分之聲請,自有未合,原 法院因而將該准為假處分之裁定予以廢棄,並駁回再抗告人假處分之聲請,經核於法 委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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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4944
(A)縱乙已釋明假處分之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臺中地院即應否準許乙假處分之聲請:徵收屬公法上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參90年台抗142民事裁定)
(B)若臺中地院准許乙假處分之聲請後,亦得隨時依乙之聲請供擔保而免為或撤銷該假處分(參民訴法第536條)
(C)系爭房地之徵收處分是否無效之爭議,屬公法上之爭議,但乙為保全 B 屋所有權而聲請假處分, 臺中地院仍否准乙之聲請(參90年台抗142民事裁定)
(D)臺中地院應否准乙假處分之聲請(參90年台抗142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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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1826
行政訴訟法第300條:
假處分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306條:
I 地方行政法院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II 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III 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行政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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