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土地徵收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費額有異議者,經提請地
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後,仍不服復議結果者,得採取何種途徑
爭取權益?
(A)申請行政院復議
(B)申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復議
(C)訴請法院審理
(D)提起行政救濟
(出處: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 )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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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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