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當事人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於下列何種情形,在行言詞辯論時,不得再主張之:
(A)法院應依職權調査之事項
(B)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C)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D)未釋明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能在準備程序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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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42), C(47), D(604), E(0) #915480

詳解 (共 5 筆)

#4856795
(A)法院應依職權調査之事項(X;得再主張)
(B)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X;得再主張)
(C)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X;得再主張)
(D)未釋明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能在準備程序提出者(O;「未釋明」不得再主張,釋明後方得主張。考點在「未」字)

民事訴訟法 第 276 條 (準備程序之效果)
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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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856
民訴2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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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3899

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遲誤期日或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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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869
此應為民事訴訟法題目,請協助更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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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7923

此題為民事訴訟法之題目,麻煩請協助修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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