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依現行<強迫入學條例>之規定,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經鑑定後得予核定暫緩入學之最長年限為何?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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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9), B(787), C(133), D(12), E(0) #617294

詳解 (共 3 筆)

#1388788

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強迫入學條例 
延長修業:最高兩年(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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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488

強迫入學條例


第 12 條
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

第 13 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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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158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 )

第 八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144&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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